法律分析
用法律的角度針對不同主題或時事進行分析。
離婚不只是雙方關係解消- 程序篇
「說實話,所有的問題一開始就有了。但我曾經跟隨他的人生,因為他的生命讓我感到活得很有意義。」來自婚姻故事的Nicole說,看過婚姻故事(Marriage story)的人都知道,愛情的開始很美好,但愛情的結束卻很醜陋。
畢竟相愛容易相處難,請神容易送神難(笑),身為律師在諮詢時不知道聽過幾千次類似的表示,「邱律師,我是否要離婚?」、「哪個選擇對我比較好?」、「我要爭取小孩監護權(親權)嗎?但我收入養不起孩子怎麼辦?法官還會判給我嗎?」除了上列的問題,面對真正的要分離,臨陣逃脫、選擇維持「現狀」的人也不在少數,不管是哪種選擇,面對客戶的詢問諮詢,我唯一的答案都是「沒有一個策略或答案適合每個人或家庭」,但在作出選擇之前,希望藉由一系列的離婚說明文章,幫助客戶做出最適合自己的答案。
- 離婚的三種方式
簡單而言,前兩者「協議離婚」及「調解離婚」都是雙方有意願離婚,但「協議離婚」針對離婚條件,雙方得以自行協商,後者「調解離婚」針對離婚條件,無法自行協商,而需要他人居中協調,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調解離婚是指法院的調解程序,而不是鄉鎮市公所的調解。
在離婚程序上,縱使一開始無法「協議離婚」及「調解離婚」,而夫妻中之一方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依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前,離婚事件應經法院調解,所以即使其中一方認為與配偶條件不可能喬得攏,依法還是會先安排調解的!此外,在離婚訴訟進行中,如果法官看到有達到共識的可能性,也會在訴訟中建議雙方和解方式進行離婚。
- 協議離婚應該注意什麼項目?
協議離婚看似容易,但其實要討論的內容其實很複雜,以下是一些在協議離婚時需要注意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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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配 |
確定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房產、車輛、存款、投資以及其他財產。協商如何分配這些財產,包括分離或共同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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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處理 |
確定夫妻共同擁有的債務,包括房屋貸款、信用卡債務、車貸等。協商如何分配或處理這些債務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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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事宜 |
包括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權以及子女財務支援等問題。確保協議中有明確的安排,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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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費用 |
考慮到子女的教育需求,包括學費、書本費、補習費、課外活動費用等,並確定雙方如何分擔這些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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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支援 |
考慮到離婚後配偶可能需要財務支援的情況,如果離婚後其中一方生活會陷於困難,雙方得協商如何提供贍養費,包括金額和支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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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和保險 |
確定夫妻共同擁有的保險資產,並協商如何分配或共同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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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後果 |
考慮到離婚對稅務的影響,包括財產轉移、配偶支援等方面的稅務後果。 |
列出來以後,是不是發現離婚是不是比想像中複雜,絕對不是只有雙方關係解消呀?在協商協議離婚時,絕對建議夫妻雙方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協議合法有效且符合雙方的利益。
- 沒辦法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看完上開項目以後,是不是覺得其實離婚沒那麼容易?
上列理由總歸來說,都是屬於非常嚴重的情形法院才會判准離婚,畢竟「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是根深蒂固的觀念。
所以呀,確實透過裁判離婚實在不容易,你會問說,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概括事由,是不是可以適用呢?但對此法院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非可由當事人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裁判)
所以要說服法院說任何人都沒辦法繼續忍受,拜託讓我自由吧!實際上這一點都不容易,離婚訴訟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需要仔細準備和律師專業指導,以確保您的利益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