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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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商業案件
家事事件 | 勞資爭議 | 教育訓練
契約之非訴訟事務 | 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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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Q & A

除了上訴三審以外,我國並未規定強制律師代理,所以遇到訴訟確實不一定要請律師。但是訴訟的成敗與訴訟策略息息相關,所以建議有預算的當事人絕對先與律師進行諮詢,甚至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是可以處以罰鍰,甚至進行拘提,所以建議收到通知時,建議配合到庭。但是如果涉及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建議作證前,先與律師進行諮詢後再行出庭,以維自身權益。
如果是犯罪的被害人(或法律上規定有告訴權人之人)可以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及警察會展開調查。

刑事案件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因單純為被害人個人法益之侵害問題,故尊重被害人之提告意願,如被害人逾期未為告訴(六個月內為之),或告訴後經撤回告訴者,法院不得為有罪與否之實體審判;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涉及公益層面,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得偵查起訴、法院亦得依審理結果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也就是即使有達成和解),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是可以處以罰鍰,甚至進行拘提。但是如有具一定親屬、身分關係或利害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要切記,偵查機關調查案件時,時常以證人方式傳喚當事人,當事人到場後以為自己是證人身份略吐一二時,偵查機關會將證人轉被告,所以收到刑事傳票不可不慎。
法院的調解成立時,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另外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用。而鄉鎮市公所的調解,調解一經成立,還需要經送管轄法院進行核定後,其效力才會等同法院判決,之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建議到法院進行調解較為便捷。
支付命令通常是處理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一定金錢、可代替物或是有價證券等,如果當事人收到支付命令應先確認是否承認該債務,否則應於收到支付命令後,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後續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如果萬不得已而有借款意願的當事人,應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契約(也就是借據)(包含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條款、擔保條款、合意管轄等項目),如果可以取得抵押品為最佳,如無法取得抵押品(可聲請拍賣抵押物),則簽訂本票也得加速請求返還借款的程序進行(可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有簽訂借據,得於還款期限屆至時,向法院提告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借款於民法上為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且需要以「交付」金錢作為成立要件,從而,交付方式以金融機構或郵局進行匯款為最佳,且需要於備註欄位註記「借款」,次則,如交付方式為現金者,則應於交付時要求對方簽訂收據,否則未來爭訟時,貸與人難以舉證已經交付借款金額。
常見的類型有竊佔、越界建築或頂樓加蓋等狀況,如對方確實無合法占有泉源時(如無租賃關係、使用借貸關係等),於通常情形下(有部分例外情形,需要個案討論),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權請求返還不動產,且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於涉及不動產案件時,因涉及的金額較為龐大、法律關係及請求金額計算方式複雜,所以建議當事人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車禍類型的訴訟案件應該是一般民眾最常見的類型,可大可小。

  1. 應立刻撥打110及119,請警察及救護人員處理。於適當距離放置警告設施。
  2. 於警察到場前,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禍和現場的證據。如果當時交通非常壅塞,也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移動車輛的情形,先完整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證據後,才能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3. 當場先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進行相關保險理賠程序,以避免衍生後續保險糾紛。
  4. 如果發生車禍,不管到底是誰對誰錯,絕不可先行離開現場,以避免涉犯更嚴重的肇事逃逸罪。車禍不外乎涉及交通法規、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民事則涉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中最容易忽略的部分是刑事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依法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才會啟動後續追訴程序。
  5.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現場請負責處理之警察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並在車禍發生7天後,向警察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於交通事故發生30天後,向警察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如果當事人對於「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分析內容有意見,亦可自費申請車禍鑑定,以確認車禍肇事責任的歸屬。
近日詐騙集團猖獗,時常有客戶詢問帳戶突然被凍結該如何是好,帳戶之所以被列為警示帳戶,是因為受司法或警察單位認為涉及詐欺及洗錢等犯罪。如果被列為警示帳戶,僅得由原通報機關再行通報後才能解除,通常狀況下,警示帳戶只得在案件偵辦或訴訟程序結束後(如取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無罪判決等),由帳戶所有人至原通報機關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聲請解除。其餘詳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於113年新法上路,如果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5-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規定,如為初犯,如果將收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如果受到告誡五年內再犯者,會面臨相當刑責及罰金。另外,收到告誡書,如同時受涉及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等罪名移送地檢署時,切勿認為僅為初犯,而不會成立罪名,而不願找律師,此等情狀下強烈建議委託專業律師進行分析及答辯,避免成為詐欺集團之替罪羔羊。